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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沧州最新大气污染预警查询_沧州最新大气污染预警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

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所辖县(市、区)。

排名分为三类

第一类: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

第二类: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

第三类: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

排名如何计算?

排名计算方法

全省各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和PM2.5平均浓度排名各赋予50%权重。其中,绝对值排名每项占20%、改善率排名每项占30%权重。

按照各项指标排名位次与权重乘积所得数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地空气质量最终排名。

如遇排名位次数值相加得分相同情况,优先按照PM2.5月均浓度值、改善率确定排名先后,平均浓度值低、下降幅度大的排名靠前。

排名计算公式

城市及县(市、区)分值=(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绝对值排名×20%+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排名×30%)+(PM2.5平均浓度绝对值排名×20%+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排名×30%)。

实施财政奖励或惩罚性扣减资金

依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结果,对各市、县(市、区)实施财政奖励或惩罚性扣减资金措施,并在媒体公布奖惩结果。

经济奖惩标准

第一类排名后3位予以扣减

第一类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奖惩标准:

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第6位的扣减60万元,第7位的扣减80万元,第8位的扣减100万元;

对月度排名第1位的市,奖励100万元,排名第2位的市,奖励80万元,排名第3位的市,奖励60万元;

月度排名位列第4、第5位的,不奖不惩。

第二类排名后10位予以扣减

第二类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奖惩标准:

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位列后10名的予以扣减,对排名位列前10名的予以奖励。

对第1名奖励50万元,每降低一个位次,奖励减少4万元;

对倒数第1名扣减50万元,每升高一个位次,少扣减4万元。

对其他县(市、区)不奖不惩。

第三类排名后3位予以扣减

第三类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奖惩标准:

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位列后3名的予以扣减,对排名位列前3名的予以奖励。

对第1名奖励30万元,第2名奖励20万元,第3名奖励10万元;

对倒数第1名扣减30万元,倒数第2名扣减20万元,倒数第3名扣减10万元。

对其他县(市、区)不奖不惩。

省大气办负责考核排名

省大气办负责每月对各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排名,核定奖惩资金后报省审定,并将排名结果通报省财政厅。

每半年结算一次,省财政厅按照审定结果与各城市及县(市、区)办理资金结算。奖惩结果在省级媒体公开通报。

这些情况将被通报批评

(一)对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倒数第一的城市,省大气办进行预警提示;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不降反升累计2次的城市,省大气办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后10位的,省大气办对有关县(市、区)预警提示;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2次的,省大气办对有关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后3位的,省大气办对有关县(市、区)预警提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2次的,省大气办对有关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这些情况负责人将被公开约谈

(一)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与上年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同比不降反升,或改善率两个月倒数第1名的城市,省领导同志公开约谈有关市负责同志,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

(二)对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排名后10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后10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委书记。

(三)对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排名后3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后3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委书记。

(四)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被约谈的市、县(市、区)负责人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作出整改承诺。

这些情况主要负责人将被问责

对连续3次被约谈的县(市、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派出督察组开展专项督察,对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不力的县(市、区)党委、提出问责建议,报经省委、省同意后予以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

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连续两个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在全省排名后10位的县(市、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连续两个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在全省排名后5位的县(市、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这些情况实施区域限批

对空气质量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及以上标准,且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连续3个月同比不降反升的县(市、区),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连续3个月排名全省后10位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由省环境保护厅暂停该县(市、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到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稳定改善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稳定退出后10名后,方可解除;

各市环保部门应同步暂停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沧州市环保局最新燃煤锅炉拆除整改补助方案出台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积极取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第六条 生物质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生物质燃料,禁止掺杂燃烧煤炭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七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取密闭方式,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八条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和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第九条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治理设施用电全过程监管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使用。第十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前款规定的设备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取相应措施修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消除前,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数据。第十二条 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单位根据市、县级人民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第十三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负担修复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取密闭方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未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弄虚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等企业,未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单位未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沧州最新限号时间是什么时候?

沧州新华区将取缔10吨以下燃煤锅炉

日前,沧州市新华区区委、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发现的涉及新华区环境问题分别制定了整改方案并确定了整改完成时限。对涉及到的个性环境问题和大气污染防治薄弱环节问题、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问题、规范环评审批不规范等共性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

针对沧州市搅拌站及企业料场、堆场不苫盖、小区供热锅炉烟囱冒黑烟问题等个性问题,新华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责令辖区内煤场、料场对不苫盖问题即查即改;对发现的“冒黑烟”燃煤锅炉实行专人负责,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非居民取暖锅炉进行取缔。

下一步,新华区将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和扬尘治理作为整治工作重点。4月30日前取缔市区禁燃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未通达区域,燃煤锅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全面加强对沧州市运东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

6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排

查,责令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整改,对存在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2022沧州北环重型货车让走吗

禁限行时间:7:00──20:00。

自2021年1月4日起,沧州市中心城区对机动车(含外埠机动车)限行尾号进行轮换。轮换后,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7时至20时)对应机动车限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 1和6、2和7,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特殊时段及重污染天气期间限行措施另行通知。

汽车限号的作用

需要注意车辆限号的最为重要的意义就是减少一些交通的压力,虽然每天限号仅仅是针对两个数字,但是,但是在巨大的车辆基数上面,这两个尾号车牌已经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我们的交通压力。

机动车的行驶,可以直接造成大气污染,是雾霾天气的产生原因之一。机动车对PM2.5产生综合性的贡献。首先,机动车直接排放PM2.5,包括有机物(OM)和元素碳(EC)等,即一次颗粒物。

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沧州市北环路大货车是不让黄牌车通过。

为更好的维护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区交通安全畅通,减少机动车尾气和扬尘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沧州可以放烟花吗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京台高速、石黄高速、廊沧(京沪)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

(二)任丘市、河间市、泊头市、黄骅市、肃宁县、献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青县、孟村回族自治县、盐山县、海兴县县级人民所在地的建成区。

市、县级人民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院、殡仪馆;

(七)森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级人民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所列地点,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第五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人民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负责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县、乡级人民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民政、气象、住建、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第八条 市、县、乡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制定。

哪些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被限值?

截止2024年1月,沧州市全域全时段禁止放烟花。

根据《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沧州市实施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这一政策是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而制定的。各县(市、区)也相应发布了禁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控,确保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居民的生活安宁。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保护部1月19日发布公告,为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我国将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即“2+26”城市行政区域,包括北京,天津,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

公告提出,新建项目中,对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国家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限值。

对现有企业,国家排放标准中已有相关规定的行业中,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予以执行。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监测和评估全市环境质量,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

3.监督和管理工业、农业、交通等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4.推动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平衡。

5.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工作成效

近年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沧州市的污染物排放量得到了有效控制,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同时,该局还积极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展望

尽管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仍面临着诸多挑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压力不断增大。未来,该局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新格局。

综上所述: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沧州市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该局为沧州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面对未来环境保护工作的挑战和压力,该局仍需继续努力,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新格局,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美的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国家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