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气象局8号令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如何利用通信技术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管理

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20修正)

气象监测站建设方案范本_气象监测站建设方案范本图片

(2008—2010年)

组织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是国土部门的重要职责,不断完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是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保证。党中央、院高度重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把强化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作为6项主要任务之一,院批准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和《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对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国土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领导在多次讲话和批示指示中,对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关于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发展思路的意见》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技术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把推进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提升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和服务水平作为“立院之本”。

为了更加有力、有序地推进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紧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深入思考汶川大地震后应急技术支持的经验教训,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关于推进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2008—2010年)》(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了今后3年的主要目标任务,明确了年度重点工作内容。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为核心,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为保障,以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为目的,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突出重点、坚持不懈,奋力把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二)主要着力点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包括行政管理体系、工作队伍体系、监测网络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等。推进地质环境监测网络、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设,提升工作队伍服务水平和能力是“方案”的主要着力点。

在推进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与预报”财政专项和与地质环境监测有关的地质大调查项目、国家科技支撑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协调一致,合力推进。二是积极探索与地方、企业合作的新机制,推进重要经济区、重大工程区和主要矿产开发区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三是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专项资金,增加对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的支持力度。

在指导帮助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推进地方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队伍工作能力方面,一是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投入少量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示范区和试验基地建设,起到带动和推进地方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作用;二是加强对省级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针对性技术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相关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促进省级队伍工作能力的提升;三是积极为省级总站申报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的省级财政资金提供技术支持。

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设方面,考虑推进地质环境监测立法是一项长期任务,难以在近年内完成,从实际与可能出发,“方案”中主要列出了一些急需出台的关于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部门规章、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将积极与国土部、中国地质调查局沟通,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完成起草工作。

(三)地质环境监测网络总体框架

不断完善监测网络是推进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中心任务。经过广泛讨论和认真思考,提出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总体框架如图1所示。主要说明以下几点。

图1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总体框架

1.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由专业监测网络、信息网络和群测群防网络等组成。专业监测网络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缓变性地质灾害监测网、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网等。按照事权划分,专业监测网络分为,即国家级骨干网、省级基本网和地市级延伸网。国家级骨干网由区域控制性监测点(区)构成,主要目的是了解全国地质环境的宏观动态变化特征;省级基本网由地域控制性监测点(区)构成,主要目的是系统、全面地掌握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环境动态变化特征,省级基本网获取的监测数据是最重要的基础数据;地市级延伸网由局部针对性监测点组成,以满足于当地实际需要为原则。各级监测网的关系如图2所示。信息网络由国家级地质环境信息中心、省级地质环境信息中心和监测信息传输网络组成。

2.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在不同地区应有所侧重。山地丘陵区以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网络建设为主;平原盆地区和岩溶分布区以地下水和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等监测网建设为主要任务;在矿产开发区,重点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地质遗迹、地热、矿泉水、水土地质环境等的监测网络建设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思路是:紧密围绕提高预警预报水平,群专结合、点面结合、监测与研究结合,建立支撑网络。基本构想是:从国家层面上选择自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地质构造条件和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地区,以基础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成果为依托,用多种手段方法,点(单体监测、定点巡查等)、面(雨量监测、遥感监测、群测群防等)结合,建立区域性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基地,长期坚持,面向国内外科研、教学单位开放运行。监测预警基地不仅仅服务于当地防灾减灾,更重要的是通过长期监测和分析研究,不断加深灾害形成机理的认识,逐步完善预警预报判据,有效改进预警预报方法,进而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多个国家级和省级区域性监测预警基地构成支撑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骨干专业监测网络,与群测群防网络、重大单体监测点、示范区等共同构成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2008~2010年,重点推进国家级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取得成功经验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初步建立规范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制度、规划和技术标准体系,探索形成合作推进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多种新机制,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全国地质环境监测队伍的服务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明显提高,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交流与技术培训实现经常化。

(二)主要任务

1.积极推进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制度规划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汇报协调,力争促成部、局出台规范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2个文件和9项技术标准。2个文件是: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全国地质环境监测中长期规划;9项技术标准是: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点建设技术要求、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技术要求、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技术标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监测预算定额标准、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化技术标准、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地面沉降监测规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图2 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分级及其关系示意图

2.大力推进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一是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并运行3个国家级区域性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升级改造全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可视化远程会商系统,初步形成以预警预报为龙头、以监测预警试验基地为支撑、以可视化远程会商系统为平台、以服务群测群防为主要目的的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二是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优化调整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点,总数增加到1500个,完成1000个孔的洗孔,并安装自动化监测仪与数据实时传输系统、建立孔口保护设施。深化北京、乌鲁木齐和济南3个地下水监测示范区的工作,将其打造成产学研相结合的国家级地下水科研基地。在西南岩溶石山地区选择典型地下河流域,建设1个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示范区。三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网络建设,实现定期开展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调查与评估,建立1~2个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四是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建设,建立1个国家级地面沉降监测预警示范区。五是水土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探索水土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建立1个国家级示范区。

3.加快推进应急响应和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突发地质环境应急监测和技术支持的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和地方监测机构合作机制,完善基于卫星通讯的应急指挥和远程会商系统,提高应急监测和现场处置的技术装备水平。分类整合建实地质灾害、地下水和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建立高效、统一的网络化地质环境监测信息服务平台。

4.探索建立合作推进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新机制。在西气东输管道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沧州地面沉降监测示范区建设、西南岩溶石山地区地下水监测示范区建设、深圳海水入侵监测等方面,探索建立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与地方、企业合作推进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新机制。

5.加强对省级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每年召开1次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交流会,举办2~3期地质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培训班。依托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根据省级总站需要提供网站托管服务。建立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与省级总站之间双向的干部交流与技术人员挂职锻炼制度。

6.加大地质环境监测项目申报力度。继续推进“国家级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的申报,陆续启动“矿山地质环境动态评估”、“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与预报”(增加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和“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等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年度工作内容

(一)2008年

1.牵头组织省级总站和有关专家,完成“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点建设技术要求”、“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的起草(修订)工作,报部、局审批,力争年内发布实施。

2.建设运行四川雅安、云南新平和三峡库区3个区域性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升级改造全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会商系统,试验运行基于卫星通讯的应急处置和远程会商系统,论证提出应急监测技术装备购置总体方案和分年度实施方案,建立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和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之间突发地质环境应急监测合作机制、经费补偿机制和全国范围的技术支持专家库。

四川雅安和云南新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要与成都理工大学、四川省和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院)及当地国土部门等密切配合,建成集监测、预警、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群测群防为一体的综合性基地。

三峡库区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要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密切合作,完善监测预警网络,使之成为服务于国家重大工程的监测预警、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基地。

所有区域性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应积极面向国内外其他科研、教学单位开展合作,扩大影响。

3.分片组织省级总站和有关单位进行讨论协商,完成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络的优化调整,总数到达1500个以上;完成400个监测孔的洗孔,并安装自动监测与实时传输设备,建立孔口保护设施;开展重点城市和地区300个点的地下水有机污染监测。

优化调整后的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点包括:能够正常运行和能够修复的现有国家级地下水监测孔,3个示范区的自动化监测孔,北方平原盆地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项目设立的新的自动化监测孔,可以纳入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络运行的大调查项目勘探孔和监测孔,部分省级专门监测孔升级为国家级点。

4.对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方面的调查监测数据库分别进行整合,充实数据信息,完善功能;基本完成网络化地质环境信息平台的开发,具备信息统一发布功能。

5.启动3个合作推进地质环境监测新机制试点。与中石油合作,探索西气东输管道沿线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合作机制;与河北省有关单位合作,探索沧州地面沉降监测预警合作机制;与深圳有关单位合作,探索地下水监测合作机制。

6.研究编制华北平原水土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7.主要面向省级监测机构技术人员,举办2期地下水监测技术培训班;召开1次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交流会。

8.继续推进“国家级地下水监测工程”的申报;积极与部、局沟通,争取矿产两权费用和价款对“矿山地质环境动态评估”的经常性专项资金支持。

9.探索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之间人员双向交流学习的长效机制。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派出2~3人(以中层干部和技术人员为主)到省级总站挂职锻炼和从事一线技术工作;省级总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派人员到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或其他总站挂职或交流学习。

10.研究提出健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理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建议,报国土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2009年

1.牵头组织省级总站和有关专家,完成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技术要求、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技术标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监测预算定额标准、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化技术标准等的起草(修订),报部、局审批,力争当年发布实施。

2.继续建设运行3个区域性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基于卫星通讯的应急处置和远程会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3.组织完成300个监测孔的洗孔,安装自动监测与实时传输设备,建立孔口保护设施;组织开展重点城市和地区200个点的地下水有机污染监测。

4.与省级总站和有关单位合作,启动地面沉降监测预警示范区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建设。

5.规范3类数据库中的地理底图数据,细化基础数据分类,能够快速形成简洁明了的系列图件,及时提供应急技术支持;完善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增加数据查询下载、定制服务等功能,建立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与省级总站之间的监测信息共享和分工服务机制。

6.继续推进地质环境监测新机制试点工作;启动岩溶地下水监测示范区建设。

7.积极向部、局和财政部等汇报沟通,争取中央财政增加对“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与预报”项目的支持。

8.举办2~3期监测技术方法、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培训班,召开1次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交流会。继续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之间的人员交流。

(三)2010年

1.研究编制地质灾害、地下水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十二五”专项规划,完成地面沉降监测规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等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2.完善3个区域性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基地的软硬件环境,实现开放运行。论证提出黄土高原、东南沿海和西北地区等区域性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的选区和建设方案。

3.组织完成300个监测孔的洗孔,安装自动监测与实时传输设备,建立孔口保护设施;开展重点城市和地区200个点的地下水有机污染监测。

4.探索建立中央与地方、企业相结合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合作机制。

5.继续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培训和人员交流。

6.启动“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

中国气象局8号令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气象服务水平,防御农村气象灾害,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气象服务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气象服务是指面向农业、农村、农民开展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活动。

海洋捕捞气象服务工作及相关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农村气象服务坚持主导、社会参与、立足公益、需求导向的原则。第四条 市、有关区(市)人民应当将农村气象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研究解决辖区内农村气象服务的重大问题。农村气象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水利、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海洋与渔业、广播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有关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第六条 农村地区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人民)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当地农村气象服务的相关工作。

农村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第七条 农村气象服务工作应当纳入市、有关区(市)人民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第八条 有关区(市)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气候、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拟定农业生产布局、结构调整、气象灾害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相关指导工作。第九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农村气象服务方案和业务流程,加强智慧气象和农业遥感技术应用,建立智能化农村气象服务业务平台,完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第十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与粮油作物、水果、蔬菜等生产有关的农业气象指标和农业气象灾害指标数据库,指导农业生产;对新引进的品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第十一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重点做好以下气象服务:

(一)针对春耕春播、夏收夏种、秋收秋种等关键农时和施肥、喷药、灌溉、晾晒等农事活动,提供气象预报、情报服务。

(二)针对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水产养殖,开展农业气象专题预报、情报服务。

(三)针对林果、花卉、观赏植物,开展开花期、摘期等生态旅游气象预报服务。第十二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取下列方式提供气象服务:

(一)通过气象信息快报、重要天气预报、气象服务快报等形式,向相关决策部门报送农村气象服务材料。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12121电话自动答询、手机短信、青岛气象APP、电子显示屏、广播喇叭等传播平台,提供气象信息。

(三)与家庭农场、种植和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建立直通式服务。第十三条 市、有关区(市)人民应当在气象灾害多发区域及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等需求明显区域建设自动气象监测站网,提高农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有关区(市)人民应当在镇(街道)、村按照规定设置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广播喇叭、警报器等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

镇人民应当做好辖区内自动气象监测站网、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市、有关区(市)人民在粮食主产区、林果种植区、特色农业区、冰雹多发区、水库等区域,按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标准化要求,建设作业站点,配备必要的作业装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在地的镇人民应当按照专业化要求配备作业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加强作业人员考核,做好作业站点和装备的维护与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抗旱、防雹、水库蓄水、生态改善、森林防火的需求,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六条 镇人民应当加强农村气象服务站管理,配备镇气象协理员和村气象信息员。聘用人员信息应当报区(市)气象主管机构。

如何利用通信技术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二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防雷 减灾 办法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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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院各部门。

总参气象水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列市人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单列市气象局,

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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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7日印发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20修正)

如何利用通信技术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管理?

如何利用通信技术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管理?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空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而空气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提高效率和精度,科技人员开始利用通信技术进行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管理。

一、监测站的建设

通信技术的优势在于可以实现远程监测。为了便于对空气质量监控,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并用通信技术进行远程监控,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大型工业区、城市中心区等污染较为严重的地方建立监测站。通过多项传感器的测量,将空气质量数据上传到互联网上的云服务器,并提供给或相关人员实时查阅。同时,建立监测站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实现对数据的存储和分析,并制定出相应的空气质量管理方案。

二、空气净化设备的控制

对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取先预防后治理的方法,避免出现严重污染。常见的方法是用现代化控制方法,如PID调节等,进行排放的控制。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增加废气净化设备,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这也需要用通信技术,实现远程监测和控制。通过数据的精细化处理,提高净化效率和控制灵活度。

三、盲点监测解决

使用传统的空气质量监测方法,比如低价颗粒物(PM2.5)专业监测仪器确实极大程度的增强了我们对空气污染的了解和发现。但是,其依赖于部署的地点,容易陷入监测盲区,不能全面、准确的反映污染物的浓度。在此背景下,发展新的通信技术监测方法是必不可少的。通信技术具有互联的特点,如果我们能在不断探索中发现规律,完善技术,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想必能够获得可供广泛应用的能力。在用这种方法之后,统筹分析监测站的数据,能够系统地分析出污染地点、污染源和危害等内容,且可实时通信地传递给各有关部门,为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参考。

综上所述,利用通信技术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管理,可以更好地发现污染源,及时取控制措施,实现优化空气质量的目标。这种方法可以使得空气污染管理工作更加高效、精准,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果。所以,这一领域仍然有着广阔而令人期待的发展前景。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提高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以及其他涉及气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省人民和院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对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实行指导、扶持和监督管理。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气象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气象事业的投入。

省人民应当建立本省海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对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

各级人民应当关心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监测站网的建设,逐步增加气象监测站网的密度,完善气象台站网布局,将农村气象站纳入气象监测站网规划,扩大气象监测的覆盖率。第五条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为经济建设、防灾减灾、人民生活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进气象数据信息向社会开放共享,促进气象数据有效流动。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当地农业、渔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渔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第六条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第七条 全省气象台站、大中型气象仪器设备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全省气象建设规划,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查、监督和指导。

鼓励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或者技术转让以及其他方式参与本省气象事业建设。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参与或者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依法报请批准。第八条 各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所获取的气象信息具有准确性、代表性、比较性。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省气象综合信息网络建设,扩大覆盖面,提高气象信息、气象资料传送的网络化水平。

省人民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仪器、设备、设施、标志以及气象通信的电路、频道、信道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损毁和干扰。

气象设施遭到破坏时,当地人民应当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第十条 本省各类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予以保护。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发展和改革、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遮挡物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