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2.上虞区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3.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4.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5.吉林市人民关于修改《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6.如何提高新时期决策气象服务质量

7.最高罚款20万!新乡最严环保条例9月1日起实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台账_重污染预警记录台账

《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共11条,第三章申请与核发共10条,第四章实施与监管共10条,第五章变更、撤销、延续共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第七章附则共8条。《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管理办法》依据国办印发的《实施方案》,依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二是《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许可事项。其中前三项由企业自行填写;最后一项由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依法确定。《管理办法》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通过排污许可证,我们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三是《管理办法》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是环保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来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并依证监管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单位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持证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应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写执行报告,确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同时对无证排污、违法排污、材料弄虚作、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5种情形设定了处罚条款。

四是《管理办法》要求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管理办法》提出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口的具体化规定,对依法监管的内容逐一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现了排污单位排污口的“卡片式管理”,目前河北、上海等地已经将每个排放口的各项要求,做成二维码贴在排放口标识牌上,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直接扫描二维码,即可知道这个排放口的所有环境信息,包括许可浓度、许可排放量、监测要求、在线监测情况、历史执法记录等等,避免出现执法部门面对量大面广的排放口,不知道应该检查哪个,具体到某个排放口不清楚应该排多少的问题,这不仅为环境执法提供极大便利,也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了更大的平台。

五是《管理办法》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申请前就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在执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内容;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项、承诺书和许可事项。监管执法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无证和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六是《管理办法》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管理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2017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根据《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新要求,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一项改革任务。通过排污许可制,明确排污企业依证排污的权利和依证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可以解决排污单位治污责任不清、义务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按照院总体部署, 2017年6月30日前我区完成全区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水污染防治行动》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基本原则

 (一)数据法定。排污许可制度要融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将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形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全过程监管,为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现环保数据法定。

 (二)一企一证。按照排污单位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企事业组织,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单独设置水、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应将可检测排污因子全部纳入一证之中。

 (三)明晰权责。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是其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对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同时,还应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与承担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法律义务。

 (四)公正公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权限开展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工作,并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公开、公布相关管理信息,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公告、监管等工作流程予以公开,确保核发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

 三、排污许可申请

 下列企事业单位需要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六)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许可证记载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四、排污许可受理与核定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旗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简易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排污许可发放实行一般管理和简易管理,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易管理,其余为一般管理)。

 (二)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需要办理、不予受理、应当受理、告知补充齐全材料或改正不符合内容后受理的决定。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依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在开展现场核查后,对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三)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之后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四)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范围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五、排污许可内容

 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国家污染防治要求将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污许可事项。现有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工艺和治理设施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水污染防治行动》。凡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按照地方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手段,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由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

 六、实行排污权依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依法排污的权利证明。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坚持排污企业排污权?自主申报,责任自担?的原则。所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

 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单位要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排污主体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对向社会公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污单位有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义务。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环境第三方监测服务、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服务,保障数据准确性,有效规范排污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检查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核实排放数据、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按证排放。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许可证要求排污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监测原始记录证明的,视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处罚。

 七、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是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按照《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要求,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我区是国家确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排污企业经申请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款核算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减排量,可在自治区上进行市场化交易,或由自治区排污权交易部门收储,所获收益由排污单位享有,同时,减排腾出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用来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实行分级管理,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可作为引导性资金,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市场化的运营模式扩大投资规模,统筹用于全区污染防治。落实好内党发〔2015〕16号文件中关于?实行排污权初始核定和有偿使用,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排污权,扩大排污权有偿交易范围?的规定。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范围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331号)要求,分级征收排污权价款。其中,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火电企业排污权价款,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国家、自治区级重点监控企业(国控源、区控源)中非火电企业排污权价款,旗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其他企业排污权价款。

 八、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保障公众在排污许可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加快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及时在平台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

 健全公众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畅通公众查询和反馈渠道,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引导社会各界、公众、媒体共同关注和监督企业排污行为,促进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的树立。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自治区环保厅要加强对全区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上虞区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排污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1、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2、许可事项: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3、管理要求: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百度百科-排污许可证

百度百科-排污许可证制度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上虞区 2021 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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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稳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力争在迎接 建党 百年治气攻坚行动中取得佳绩, 根据《浙江省 2021 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暨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治气工作决策部署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科技治污、依法治污、精准治污和联合治污,以细颗粒物( PM 2.5 )和臭氧( O 3 )协同控制为主线,调整优化产业、能源、运输结构,实施工业废气、移动源尾气、扬尘污染、面源污染治理,奋力夺取 ? 十四五 ? 发展良好开局, 在建设?创新强区、品质名城?中迈好第一步、见到新气象, 为迎接建党百年贡献优良空气质量改善成果。

二、主要目标

2021 年,努力保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稳定并争取有所改善,全区 PM 2.5 平均浓度达到 28 微克 / 立方米、 O 3 浓度达到 155 微克 / 立方米、 AQI 优良率达到 90% ,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完成绍兴市下达的 NOx 和 VOCs 减排年度任务,力争 全年空气质量主要指标走在全市前列, 巩固省级清新空气示范区创建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1.优化产业布局。 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信局、自然和规划分局)加快推进钢铁、铸造、有色、石化、化工、建材、制药、印染、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革等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持续推进印染、化工产业集聚提升(牵头单位:经信局)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淘汰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在印染行业试点开展超期服役设备清理。(牵头单位:经信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和绿色制造研发应用,在重点行业推进先进、适用的绿色低碳生产技术和装备。培育一批绿色设计企业、绿色示范工厂、绿色示范园区,推动园区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牵头单位:经信局、发改局)启动?清新园区?建设。(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2. 严控 ? 两高 ? 行业产能。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新增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和高耗能、高污染和型行业准入条件。(牵头单位:经信局、发改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落实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3. 深化企业集群整治。 组织开展涉气企业集群排查,关注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企业集群。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产业集群开展综合治理,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制定整改方案,建立管理台账,依法关停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作坊),推动企业集群入工业园区。(牵头单位: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自然和规划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推进纺织后整理企业依法整治,后整理工序涉及有机溶剂的须环评审批,仅含整理工艺的应实施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 坚决取缔无环评审批手续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完成上级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实施煤炭减量替代,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按照煤炭集中利用、清洁利用的原则,压减非电行业燃煤消费量。加快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和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牵头单位:发改局)

2. 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 继续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加快现有燃煤设施天然气和电能替代步伐。(牵头单位:发改局,综合执法局)

3. 开展锅炉综合治理。 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进一步推进 35 蒸吨 / 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牵头单位:发改局)电站燃气锅炉和 1 蒸吨 / 小时以上用于工业生产的燃气锅炉全面完成低氮改造,推进其他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完成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调整优化运力结构。 大力推进内河水运,促进沿河大宗货物运输?公转水?,完成货物?公转水? 30 万吨,完成水路货运量 562 万吨,内河集装箱港口吞吐量 0.9 万 TEU 。大力推进铁路运输,拓展集装箱运输煤炭、黄沙、渣土、水泥等大宗散货?公转铁?运输。(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发改局)

2. 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船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城市物流配送、货运车辆以及县际客运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 80% ,环卫、城市邮政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 10% ,鼓励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建成区新增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港口、铁路货场、工矿企业等新增或更换场(厂)内作业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应当使用新能源车。(牵头单位:发改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和燃气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17691-2018 )中的 6a 阶段标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继续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车,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公安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商务局)。

3. 提升燃油品质。 加大储油库、加油站油品质量抽查频次,全区车用柴油抽检不少于 14 批次、车用尿素抽检不少于 6 批次。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无合法来源证明成品油、流动加油车及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开展企业自备油库油品质量检测和不合格油品溯源工作。(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实施运输船舶燃油质量监管,内河运输船舶燃油质量抽检不少于 30 次,合规率提升至 85% 以上。(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四)深入实施工业废气整治

1.加强 VOCs综合治理。 继续推进涉 VOCs 重点行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深度治理,完成 15 个重点企业 VOCs 治理任务和 20 家企业?科学治气?。(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注重源头控制, 全面推进涂装等行业低(无) VOCs 原辅材料替代,在木质家具等行业实施源头替代。(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过程控制, 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开展印染行业无组织排放废气集中整治,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设置密闭式集气罩,确保车间内无明显的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继续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 )工作,加强对 LDAR 检测机构监管,完善 LDAR 监控管理平台。 提升末端效率 ,逐步淘汰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处理设施,积极推进建设规范高效处理设施。推动印染、化工等行业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如流量计、温度计、压差计、阀门开关、监控等)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做好台账记录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VOCs 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绿岛?建设。(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

2. 开展工业臭气异味治理。

以杭甬高速沿线、高铁出口附近、厂居混合区等敏感区为重点,开展臭气异味专项治理行动,利用走航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臭气异味溯源,建立全市臭气异味重点管控企业(区域)清单,制定?一企一策?一事一策?方案,限期整改?销号?,进一步减少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调节、物化处理、好氧池前段、污泥浓缩等臭气异味产生环节取加盖或密闭方式收集处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推进集中式污水厂臭气异味治理。(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

3. 加强工业炉窑整治。 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 家独立粉磨站企业完成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和无组织排放控制改造。(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煤焦油、生物质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牵头单位:发改局)加快推动铸造等行业冲天炉( 10 吨 / 小时及以下)改为电炉。(牵头单位:经信局)推进玻璃企业取消烟气旁路或建设备用烟气处理设施。深化玻璃、铸造等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进一步排查工业炉窑领域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薄弱环节,开展深度治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4. 加大工业废气监管力度。 全面推进重点企业用电监控系统建设,利用过程监控数据实时反映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加大对治理设施不运行、运行不正常等情况的打击力度,严查工业涉气违法行为。试点以执法中队为单位配备废气便携式快速检测仪。(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 VOCs 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五)深入实施移动源污染防治

1.加强柴油车污染防治。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监管模式,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协同监管。完善和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 I/M )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 M 站)建设任务,推进首检超标排放车辆和?凭单( M 站维修记录单)复检?,实现闭环管理。开展在用机动车多部门路查路检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监管模式。(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开展入户监督抽测,鼓励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非现场执法应用。(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探索销售环节编码登记代办。(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和淘汰更新力度,对 56 千瓦以上的国二和国三工程机械、建筑、市政施工、交通工程机械和场内机械开展尾气达标治理;推进港口、企业等场内 56 千瓦以下中小功率机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替代。(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建管中心、市场监管局)在重点时段、区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执法检查,对未报送非道机械编码登记信息、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和抽测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自然和规划分局、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

3. 推动船舶污染防治。 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依法督促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实现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全覆盖?,岸电使用量同比增加 20% ;鼓励引导船舶加装尾气治理设施;依法淘汰老旧运输船舶,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公务和客运船舶使用清洁能源。(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4. 加强油品储运销监管。 推进储油库油气回收深度治理,提高油气回收率。(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推进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加油车油气回收系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5. 实施柴油移动源分类管理。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实施移动源环保检验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蓝色、**分类管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标志分类管理制度鼓励购置单位优先购买使用绿色移动源产品和服务,鼓励实施柴油移动源绿色化改造,将柴油移动源绿色化水平指标纳入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工程项目管理,并作为各类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评先评优等活动?一票否决?内容。督促各类施工工地建立移动源污染排放管理制度,禁止未悬挂环保牌照、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和柴油货车入场。(牵头单位:经信局、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自然和规划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六)深入实施城市扬尘污染管控

1.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拆房工地、道路施工工地等 ? 八个百分之百 ? 扬尘防控长效机制,加强自动冲洗、自动喷淋、雾炮、洒水等扬尘防控作业,建立健全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与联网。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并落实专人冲洗,运输车辆车身、轮胎、底盘等部位积泥冲洗干净且密闭后方可出场。施工单位应落实专人对施工道路抛洒土方进行清理,确保出入口两侧 100 米范围内的道路卫生整洁。(牵头单位: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自然和规划分局)全面推进清扫保洁标准化、环卫作业机械化、扬尘防控规范化,加强各类道路清扫保洁与雾炮车、洒水车联合扬尘防控精细化作业(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加强港口码头扬尘综合管控,推进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2. 落实扬尘管控责任。

按照《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落实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各类工地(包括市政、建筑、道路、拆房及旧改等)的施工单位应落实 1 名扬尘污染防治专管员和不少于 1 名的专职保洁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指派 1 名人员负责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管。深化扬尘?在路巡查?监管制度 , 使用扬尘巡查监管 APP 。(牵头单位: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执法局、自然和规划分局)道路保洁、养护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各级道路养护、巡查责任。(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完成 15 套城市道路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并联网。(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

3. 加强扬尘监管执法。 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码头堆场等扬尘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牵头单位: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执法局)

(七)深入实施城乡面源污染治理

1.餐饮油烟排放管控。 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应全部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规范开展清洗维护,确保治理设施高效运行。深入开展餐饮场所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专项检查,以综合执法中队为单位配备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依法查处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正常和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2.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6% 以上。(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开展禁烧专项巡查,落实乡镇(街道)制止露天焚烧的法定责任。(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围绕农作物种植区、城乡结合部、交通干道两侧等火点高发区域建设高空 瞭 望监控系统,实现精准发现、即时推送、快速处置的闭环管理,力争每个乡镇(街道)建设 5 套以上,重点乡镇可加大覆盖面, 高速、高铁沿线高位监控覆盖无盲区。(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

3. 汽修行业废气治理。 推广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 VOCs 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色漆使用水性涂料,中涂、底漆使用高固体分涂料,鼓励更高水平源头替代。探索推进钣喷共享中心建设,配套建设高效的 VOCs 治理设施。(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4. 露天矿山粉尘管控。 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和绿色矿山建设,将露天矿山粉尘防治情况纳入?双随机?监管,探索矿山粉尘在线实时监测系统建设,部署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质量再提升行动。(牵头单位:自然和规划分局;配合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八)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1.打好夏秋季 O 3 阻击战。 强化季节性 O 3 污染应对,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合成革、纺织印染、制鞋、化纤等为重点行业,以 4-9 月为重点时段,完善 VOCs 强化减排正面清单,分区分类分时精准取强化减排措施,将有关 VOCs 强化减排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道路沥青铺设、建筑外立面装饰、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等油漆作业应尽量避开 O 3 污染易发时段( 12:00-17:00 )。(牵头单位: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

2. 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继续深入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全面完成攻坚目标和任务措施。污染天气发生期间,积极开展污染应对,加强执法检查和本地污染防控,努力减轻污染程度。(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气象局等)

3.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和区域联动。 严格落实《上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污染天气提醒时期实施应急响应和污染应对。动态更新管控企业、工地名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 ? 一厂一策 ? 清单化管理,加大企业绩效分级工作力度,鼓励更多企业申报 A 级企业,有效分类管控。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环杭州湾等城市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做好重大活动联合执法及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气象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两区一镇一办?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 ? 一岗双责 ? 制度,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有效落实属地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制,切实履行治气网格化监管职责。强化蓝天专班人员保障,继续抽调主要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聘请专业技术团队,实行集中办公和实体化运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 ? 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 ? 要求,强化本行业、本领域治气工作落实和制度创新。

(二)加强考核问责。 加强对部门单位治气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设定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专项考核分及加减分,常态化用好通报、督办、约谈等相关制度,高频次开展各类巡查、督查、暗访,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开展乡镇(街道)和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和预警提醒。加大财政奖惩力度,激励全区各地持续开展蓝天行动,按照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对属地单位进行财政奖惩。

(三) 强化科技监管 。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保障力度,加强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新购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 VOCs 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等检测仪,充分利用空气监测站、高空 瞭 望系 统、异味评价体系、 VOCs 走航监测车、大气热点网格监测系统、用电监控、在线监控等科技监管手段,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整合提升各监管平台,探索?互联网 + 智慧环保?管理模式,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科技化精准化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领。 加强舆论引导,丰富宣教形式,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切实增强企业的绿色发展意识。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和举报快速处理机制,营造浓厚的全民治气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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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我国环境污染已经十分严重,在不少地区有些污染物排放总量已明显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下面是我收集的2017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依法做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依证监管工作,制订本实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按照国办发〔2016〕81号文总体要求和环境保护部工作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分阶段、分行业按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监督管理新格局。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坚持改革主导和制度整合。以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改革为主导,依托国家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实施排放全过程控制,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三)坚持质量约束和减排导向。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和各类污染物控制要求分解落实到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立以环境质量目标为约束条件的排污许可制。

(四)坚持属地管理和统一规范。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并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按照国办发〔2016〕81号文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要求,统一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与管理。

(五)坚持强化责任和信息公开。依法规范排污行为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全面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二、进度安排

(一)2017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省环境保护厅要对工作任务较重、工作基础较薄弱的市进行重点督促指导,并于2017年第三季度组织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开展监管执法专项行动。

(二)2017年底前,各地要按国家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水污染防治行动》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三)2018-2019年,各地要按国家部署推进其他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四)2020年,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按国家统一要求对接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培训和调查摸底。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专题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向管理部门、排污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和社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制改革精神和工作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全面做好基础准备。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6〕81号、环水体〔2016〕186号文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分类管理名录等的统一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认真分析纳入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范围排污单位的行业分布及其污染物排放的基础数据,全面梳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对象,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改革基础信息。

(二)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有序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工作流程和监管执法信息,均纳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三)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各地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全面核发进一步规范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等,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

(四)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排污单位行业和区域分布情况,研究制订监管,及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并于2017年下半年率先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持证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制的要求,规范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定期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要将依证监管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认真审核执行报告和排放数据,如实记录监管情况,不断完善监管台账,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2017年下半年起,各地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将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事项。

(五)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地要通过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的全面公开,推动形成企业守法、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格局;要按国家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排污许可证档案信息台账和数据库,进一步提高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信息、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指导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综合保障、技术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强化动态管理,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综合督察,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畅通法规政策咨询渠道,探索法律顾问咨询机制,加强对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政策解读和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支持,为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与环境保护部的工作对接,认真做好全省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017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

为深入贯彻落实《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按照?精简高效、衔接顺畅,公平公正、一企一证,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结合全省排污现状,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加快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覆盖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

二、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必须做好充分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项目建成并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评要求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五)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须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六)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评要求等,在排污许可证中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经省人民依法依规清理整顿并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县级以上人民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七)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7年12月31日前,组织开展《磷化工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磷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磷化工行业和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四、严格落实固定污染源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八)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燃煤发电(含单台200MW及以上自备电厂)、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向省环境保护厅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简化管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余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九)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当地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实际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当地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

(十)严格依证开展监管执法。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企事业单位排放数据和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并核定排放量。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控数据可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谁核发、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查,排污许可证的监管执法以属地管理为主,核发部门随机实施抽查。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监管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十一)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和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信息,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十三)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范围。建立健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六、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贵安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认真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督促指导,总结推广经验,确保取得实效。

(十五)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吉林市人民关于修改《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积极取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第六条 生物质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生物质燃料,禁止掺杂燃烧煤炭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七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取密闭方式,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八条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和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第九条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治理设施用电全过程监管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使用。第十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前款规定的设备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取相应措施修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消除前,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数据。第十二条 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单位根据市、县级人民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第十三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负担修复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取密闭方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未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弄虚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等企业,未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单位未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提高新时期决策气象服务质量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烟火类观赏品,是指利用烟火剂、燃料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色、音响、气动、发烟等效应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日景彩烟、冷焰火、孔明灯等物品。”

删除办法中有关“禁止施放类”和“限制施放类”的文字表述。二、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三、第七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和施放孔明灯、氧气炮、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极易引起火灾和环境污染的烟火类观赏品。”四、第八条修改为:“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至农历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放。”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确定限制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时间、区域。

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时间内,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环境监测结果发布二级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在确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放烟火类观赏品。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制度,登记购买人的姓名、号、家庭住址、品种数量及用途等信息并保留两年。”六、第十二条删除第二款。七、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或者市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二级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烟火类观赏品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内容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制度或者未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

《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罚款20万!新乡最严环保条例9月1日起实施!

主要抓好以下八项工作:

(一)着力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

气象灾害防御形势严峻,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要切实履行基本职责,不断加强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水平和效益。

完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努力做到重大气象灾害与衍生次生灾害预报准确,预警及时,信息传播快速,确保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不出现失误。进一步完善“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强化与各级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深化防灾减灾整合与协调配合。切实发挥国家突发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建设效用。

加强基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着力推动基层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融入式发展。推进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逐步纳入地方基层组织体系和公共财政预算,纳入地方“三定”方案和绩效考核体系。推进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发布手段融入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和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融入各部门减灾示范社区、智慧社区创建,融入各类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发布手段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和安全运维。推动将气象信息员纳入地方公共服务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管理与效能考核。

依法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强化依法履职意识和责任,扎实推进气象防灾减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依法规范、部门、社会和公民在防灾减灾中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建立主导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的社会应急响应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极端天气公共安全的依法监督职责。引导和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

提高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水平。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业务。加强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建设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实现灾害信息实时、快捷、综合集。开展台风、暴雨、干旱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灾害风险区划试点,发展定量化的灾害风险评估业务,着力提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设施农业、交通气象的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的针对性、有效性。发挥保险机构、红十字会等组织在气象灾害风险转移中的作用,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跨部门联合调查制度。发展防灾减灾与公共气象服务效益评估业务,逐步建立国家、省两级气象服务白皮书制度。

(二)全力做好各项气象服务

气象服务是立业之本。要始终把做好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民生、面向生产、面向决策”,全力做好各项气象服务。

努力提升气象服务“三农”的水平。创新气象为农服务机制,融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联合会商和产品制作发布机制,加强国家级与省级农业气象业务服务的技术指导和支撑反馈,强化关键农时、重大农业气象灾害实时监测和定量影响评估服务。服务国家农业对外合作,继续做好国内主要农作物长势监测和产量预报,并逐渐向国外重点农产品和重点农业产区拓展。推进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建设与现代农业示范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等的融合,深化基层气象为农服务社会化发展试点,推动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可持续发展。

全力提高公众气象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发展更加适应需求的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公众气象服务。继续加强气象服务品牌建设,强化按需服务、移动式交互、智能定位信息发布,推进新媒体技术在公众气象服务业务中的应用。继续推进气象服务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事业单位、进工地,进一步扩大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

做好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活动气象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等重大任务,优化需求导向的服务机制,强化专项气象服务业务。做好大型运动会和2022年冬奥会申办等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加强各项专业气象服务。完成全国交通气象灾害风险普查,深入推进交通气象沿线精细化预报和高影响天气短临预报试点。继续推进与住建部城市内涝防治合作。加强流域气象中心业务能力建设,发挥服务防汛抗旱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等职责。与国土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示范区建设。继续做好海洋、森林草原防火、旅游、电力等专业领域气象服务。加强安全生产气象保障服务。

(三)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支撑工作

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是攸关当前和长远利益的大事。要切实发挥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科技支撑作用,有力保障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

强化气候变化适应工作。加快建设中国气候服务系统,强化传统天气气候服务与气候变化应对需求的融合。推进省级气候变化适应工作。做好能源设施、城乡建设、交通基础等关键领域的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建立极端气候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继续开展气候变化对特色产业和行业的影响评估。

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决策支撑。做好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的支撑工作,围绕巴黎气候变化大会、气候变化立法、我国二氧化碳峰值排放路径和气候变化适应等开展决策咨询。积极参加IPCC未来规划,科学支撑气候变化公约谈判,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气候变化规律研究。强化气候变化基础数据建设,稳步推进全球气候系统模式和区域气候模式研发,继续开展气候变化检测归因研究,启动气候变化综合评估模式研发。做好气候变化最新科学进展和热点问题的分析解读工作。

更加重视气候安全工作。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确定中长期气候安全目标,减轻气候变化对粮食生产、水、生态、能源、城镇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加强生态文明气象服务。加强国家级、区域和省级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业务能力和运行机制建设。推进与环保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空气质量预报。发展污染源减排措施效果评估业务。继续做好生态脆弱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快推进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程立项建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业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促进气候合理开发利用,开展全国贫困县光伏发电评估与服务,组织开展风能经济开发潜力评估研究。加强城市规划、重大工程等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

(四)全面深入推进气象现代化

气象现代化是兴业之路。要大力推进气象业务现代化、气象服务社会化、气象工作法治化,并将气象业务现代化作为核心重点任务来推动,落实目标任务和主体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气象现代化。积极发展现代气象服务业务。认真贯彻第六次全国气象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发展指导意见,集约化发展公共气象服务核心业务能力。强化决策气象服务业务能力建设。研发气象灾害影响预报和灾害风险评估技术,发展基于影响预报的专业气象服务业务。面向个性化服务需求,研发快速循环预报服务产品加工和产品检验监控系统。优化完善全国公共气象服务共享产品库。依托数据分析技术和新媒体,发展智能化公众气象服务业务。

深入推进现代气象预报预测业务。制订现代天气、气候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着力提升预报预测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推进数值预报发展与应用,实现GRAPES全球模式业务运行,区域数值预报重点做好资料同化和产品应用工作。着力提高灾害性天气、局地性天气的分析能力和预报技术。开展全国10公里分辨率的精细化格点全要素预报业务试验。加强海洋气象、空间天气预报业务能力建设。实现第二代季节预测模式业务运行,进一步提高动力与统计相结合的客观预测技术水平。加快推进MICAPS4.0、SWAN2.0和CIPAS2.0系统建设,继续推进县级综合预报预警业务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召开第七次全国气象预报预测工作会议。

大力推进现代气象观测业务。强化综合观测业务的自动化、集约化、标准化,着力提高观测质量和效益。开展国家天气观测网台站遴选,加强国家基准站网建设,实现国家级台站和其他台站的分级管理。完成县级综合观测业务平台的试点工作并推广。统一各类自动气象站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开展自动气候站设备选型,提高观测数据可同化水平。组织开展风廓线等观测资料的应用试验和观测预报互动科学试验,提高现代观测资料的应用水平。规范温室气体等大气成分业务,提高业务稳定运行能力。完成风云二号G星在轨测试并投入业务运行,统筹在轨气象卫星管理,优化地面应用系统设计,进一步提升气象卫星和雷达观测业务应用水平。加强国家级和省级计量检定能力建设,启动国家气象技术装备保障分中心(新疆)建设。严格执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制度。

着力加强气象资料业务和信息化基础能力建设。制订气象资料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加强气象资料基础工作。加快推进气象数据格式标准化工作。以推进全球气象再分析资料工作为抓手,优化气象数据集、收集、质控、存储和应用业务流程。重点推进卫星、雷达等资料质量评估业务应用和同化工作。规范各类气象资料质量和时效的考核评估。提高全国气象广域网传输能力。加快推进全国综合气象信息共享系统(CIMISS)业务化,推进国家、省两级集约化数据环境建设。国家级气象业务内网和中国气象数据网上线运行。启动实施国家级高性能计算机二期建设和气象业务异地应急备份中心(上海)建设。

进一步强化责任考核。出台《全国气象现代化发展纲要》,完善气象现代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切实推进各项保障政策落地。国家级业务单位要积极主动履责,加强与相关单位互动对接,完成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省级气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着力推进省级气象业务现代化,有序推进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发展。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将气象现代化工作纳入各级绩效考核中。

加强试点经验总结与推广。组织开展江苏、上海、北京、广东、重庆以及浙江杭州和宁波等第一批率先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试点总结评估,推广试点经验。加大对河南作为中部地区于2018年率先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试点省份的工作推进力度。针对东中西部各自不同发展特点,把握好东部率先,中、西部赶超的节奏。

(五)着力深化气象改革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源泉。要凝聚共识,密切跟踪国家改革进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倒逼,以气象服务体制改革为重点、以防雷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气象科技体制改革为抓手,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认真落实气象服务体制改革部署。要按照《气象服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部署,以国家级和部分省级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为试点,创新发展气象服务业务体制、服务供给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专业气象服务实体规模化发展机制,更好地发挥气象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中的主体作用。推进中央和地方气象防灾减灾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健全购买气象服务制度。以气象为农服务社会化及大城市社区气象防灾减灾为试点,培育基层气象服务多元化提供主体。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纳入地方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试点。成立中国气象服务协会、中国人工影响天气协会。以上海自贸区气象服务管理和气象协会组织为抓手,制定出台气象服务管理办法、标准和规范,建立部门与社会组织对气象服务的市场管理机制。

加快推进防雷体制改革。依法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能,发挥防雷减灾在保障公共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作用。以激发市场发展活力,提升服务能力和创新方式为重点,试点带动,加快推进防雷体制改革,依法有序开放防雷检测市场,强化法规标准建设和市场监管。统一准入标准,制定出台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清理与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完善防雷相关法规标准及业务规范,加强防雷服务市场监管。重庆、广东、浙江等试点单位要重点推进防雷工作政事企分开,发挥防雷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建立现代防雷企业制度,培育骨干企业。

稳步推进气象业务科技体制改革。按照信息化、集约化、标准化的发展要求,改革气象业务体制,优化气象业务布局、业务系统和业务流程,提升气象业务的效率和水平。通过试点建立省市县集约化的业务布局和业务流程,制定气象业务系统平台集约化发展指导意见。落实精细化气象预报服务产品制作向国家级和省级业务集约的气象服务业务技术体制。规范全国数值预报业务布局,制定数值预报业务发展改革指导意见。强化预报预测质量检验考核工作。建立预报员团队定量考核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改革科研组织管理方式,进一步集中聚焦核心技术突破。深化气科院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技术突破与业务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强化中试基地与业务用户参与成果评估,发挥学会等第三方机构在项目管理、科技奖励和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完善合作共赢机制,引导利用国内外优势参与重大核心任务协同攻关。

密切跟踪落实国家各项改革。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体制、人事制度、财税制度及其他改革政策。配合中编办制定地方气象管理权力清单指导意见。继续推进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分类指导、上下协调、有序承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到放管结合、监管到位。深化部门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完善双重体制和相应财务渠道,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解决气象部门职工的地方性津补贴。

认真组织并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总结省级气象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推进省及省以下气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切实抓好各试点单位经验总结,查找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创造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探索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改革成果。

(六)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创新始终是推动事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大力实施国家气象科技创新工程,培养创新型人才,着力推进气象信息化建设,有力保障和支撑气象现代化。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国家气象科技创新工程核心攻关任务。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资金效益,落实四项研究重点任务。做强部门科研院所,优化学科布局,构建科研业务紧密结合的学科体系和协同攻关机制。加强区域科技协同创新,围绕区域重大业务核心技术进行攻关。优化气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强化野外科学试验基地的开放共享。建立气象科技成果认定和分类评价制度。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和向技术标准的深度延伸。完善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激励制度。深入推进科技研发任务法人责任制落实。

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强化人才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围绕国家气象科技创新工程,组建核心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完善人才和团队的评价激励等政策措施。深入实施“双百”、强基工程和青年英才培养。加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培训。开展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评估,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联合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加强气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气象信息化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完成气象信息化总体规划编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气象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统筹气象业务、服务、科研、教育培训和行政管理等的信息和数据,逐步构建高效利用、数据充分共享、流程高度集约的气象信息化新格局。加强气象信息化工作统一领导,开展国家和省级气象业务信息化建设试点,推进气象信息化总体规划实施,推进“气象云”工程建设。建立气象信息化社会运行保障机制。

提升开放合作质量效益。制定新常态下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合作及方案,深化省部、部际合作。围绕国家“一带一路”等总体外交大局和气象事业发展全局,做好第十七次世界气象大会参会等重要国际气象合作机制建设工作。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多双边气象合作,提升国际引智和培训工作水平。加强气象援外工作。继续做好港澳台及周边区域气象交流合作工作。进一步规范外事管理,加强国际合作队伍建设。

切实抓好规划实施和编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做好气象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结评估,积极参与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重大专项规划起草,组织编制“十三五”规划,提出未来五年气象事业发展重大工程和建设任务。加快《海洋气象发展专项规划(2014-2020年)》、气象卫星应用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强化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等项目的统筹建设与管理。开展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国家突发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一期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召开全国气象部门西藏工作会议。完善对口支援西藏和四省藏区、新疆及艰苦台站工作方案。扎实推进新疆兵地气象融合发展。重视和支持基层气象台站能力建设。

(七)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

气象工作法治化是新时期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要坚持依法发展、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全面提高气象工作法治化水平。

推进气象立法和标准化管理。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涉气象法律草案和院涉气象行政法规起草。继续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和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修订。突出各地气象事业发展特色,加快推进地方气象立法步伐。切实提高气象标准质量,不断强化标准执行。加快霾等重点标准的制修订,建立以标准为依据的业务管理工作机制,清理修订完善现有业务规范,制定标委会绩效评价指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提升依法履行气象社会治理能力。全面梳理气象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气象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完善并实施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和指导标准,做好气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继续开展防雷综合治理督导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提高依法管理气象事务水平。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增强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完善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气象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突出抓好局党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事业发展重点目标、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等的落实。改进目标管理,完善综合考评体系。重点解决不落实、难落实问题。强化职能调整和下放的衔接和后续工作。

(八)全面加强部门党建和文化建设

加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深化改革的重要保证。要强化责任,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营造奋发有为团结和谐氛围。

把从严治党要求贯彻各项工作始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明党的各项纪律。自觉把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党的政治规矩落实到全部工作中去。持续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强化会议管理监督,提高会议质量效率。厉行勤俭节约,严肃查处违反“约法三章”问题。持续反对“四风”,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检查,巩固拓展活动成果,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继续抓好机关作风建设月活动。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直接责任。各级党组(党委)要统筹谋划,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要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强化党组(党委)责任担当,细化主体责任,建立责任台账,对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要分级开展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轮训工作

7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暨新闻发布会,宣布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实体法,也是我市首部综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明确了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立完善了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细化了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发挥了设区市立法的补充、细化、创新的作用,体现了地方特色,提升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房地产行业要求

违者追责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网格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五)施工场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六)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七)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用干式方法切割;

(八)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九)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十)其他应当取的防尘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除本条例规定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主导、单位施治、全民参与、源头预防、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创新排查治理机制、跟踪监督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上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有权投诉和举报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指挥工作机制,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指挥调度。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大气环境监测站点。

第九条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由市人民约谈该地区人民主要负责人,并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十条 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第十一条 实行绿色环保调度制度。

在发生或者预测可能发生污染天气、冬季暖、静稳天气和高温天气期间,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等,可以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程度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区别管控。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通过更换清洁能源、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清洁生产等方式,降低污染物排放并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允许其优先生产。

第十二条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市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人民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预测结果,在重污染天气结束或者减轻时,及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或者降低预警响应等级。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及时修订并备案、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第十四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备案、公布。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促进清洁能源发展、优化能源结构的相关政策,控制电力用煤消费增量,削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实现煤炭消费减量。

市、县(市、区)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上一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省、市规定,淘汰辖区内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确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建设清洁能源项目,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矿山开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促进传统煤化工、水泥行业绿色转型、智能升级。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矿山开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条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关行业的治理规范,引导现有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行业逐步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取措施进行集中收集和有效处理,减少废气排放。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由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验收检测报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和不符合规定的燃用油。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城市周边交通路网建设,为车辆绕行城区创造条件;在城市进出口处规划建设停车场和公交换乘站,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和行人通行条件,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规划交通组织,优化信号调配,完善交通设施,提高城市路网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因怠速或者低速行驶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拥有的和本行业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使用场所情况建立台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城市人民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明确禁用区范围和禁用机械种类。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网格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五)施工场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六)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七)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用干式方法切割;

(八)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九)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十)其他应当取的防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

(一)南太行旅游度区规划区范围内;

(二)新乡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城规划区范围内;

(三)按规定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

(四)特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上述区域范围内已设露天矿山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退出;其它区域已设露天矿山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矿山开产生的矿石物料、废石、废渣、泥土的专门存放地,应当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装卸物料应当取密闭、吸尘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矿山关闭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规划建设车辆冲洗场所,对穿越城区国道、省道的运输车辆进行免费清洗。

城区道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应当保持清洁,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道路沿线两侧的支路、门店前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进行修复,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城市绿化部门应当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

市、县(市、区)人民城市绿化、交通运输、林业部门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第二十九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种、收获、加工过程中应当用清洁的生产方式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处置秸秆、落叶等物质,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企业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物质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划定的特定区域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并对产生的油烟进行治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并与主管部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市、县(市、区)人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应许可手续时应当取行政指导等方式予以提示,并与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以除尘清洁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清洁活动,解决庭院小区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学校园区、办公场地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绿化带等积尘问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公路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成区外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的,由市、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市人民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